籌備會簡介之四:20030616開發案撤案決策說明書

2007/01/31

學人社區籌備會撤案決策說明書      2003/06/16

一、學人社區開發案正式宣布撤案。

本會自七十九年十月第一次開始申請,迄今已逾十二年,其間所經歷之水旱災患及法令政策變化,過程繁複、曲折、艱難,均刊載於「學人社區開發案申請經過紀要」,函送各會員。雖然台北縣政府在89/06/23以工建字234539號函示本會:「本案僅為暫停開發,並非屬建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禁限建管制地區。本案請俟基隆河汐止地區之河川整治計畫及其他公共設施完成後,或本府訂之山坡地開發總量管制計畫定案,確認可容許開發剩餘量,再行申請辦理」。但基於近年來經濟與生態環境的重大變化,山坡地開發營造理想社區,在實質上已失去了大規模整體開發價值,即使獲准開發,在新法令要求下,環保、容積、道路、捐獻等方面的相對規範,更所費不貲,離原始構想,已有相當差距,況且所謂暫停等候,依然遙遙無期,久拖不宜,為保障會員原購土地資產權益,發起人會議經過審慎考量,在92/04/23正式決定:將原申請開發案撤銷,並做因應處理。

二、撤案後的處理原則:分地(發還土地)或集體養地(重組公司)。

由於當初是會員拿出土地款,委請籌備會代購置土地,參加為會員,再經整體規劃,共同申請開發,如今開發案雖然碰上困難,決定撤案,但會員的土地所有權,依然存在,只是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名義,均暫時掛名在發起人及合作開發農民身上,從長久而言,對會員權益保障,雖執有會員土地權益憑證,但並不等於實質有確切保障,既然決定撤案,對會員土地,應予發還,或另做其他保障規劃。

三、發還土地或集體養地的原則作法。

鑑於社區基地在目前經濟不景氣大環境下,已經不適合開發為大型社區,而以合理價格求售土地,亦乏人問津,但在休閒農場、集村農舍、安養院、學校或墓地開發上,仍具條件與潛力,為了配合上次會員調查回覆意見中「個別持有土地不如集體養地、售地」,是佔絕大多數的看法,因此,規劃中的案處方式有兩種,一是分地後部分(或完全)退會,簡稱甲案。一是不分地重組管理公司集體養地,簡稱乙案,供會員自由選擇。

四、甲案(分地)的主要內容和優缺點。

由籌備會將會員付款實際購置的土地(二百坪或三百坪或六百坪),以土地實坪退還,其選擇的地點範圍,將委由可信賴之公司鑒價、規劃後,抽籤決定之(抽籤辦法另訂)。而除其購地獲得應退還之土地實坪外,其他所繳之開發款、押金及衍生權利,請其選擇(一)轉換為公司股權,或(二)折換土地一併退還。選擇本案的優點是,可以完全取回自己應擁有的獨立土地產權(即擁有在自己名下的土地權狀)。缺點是不能自由選擇土地位置,要經過抽籤程序,更可能需要與其他會員共同持分,且獲得土地的位置、坡度等,無法完全按個人理想意願。在過戶時,將要繳交約三萬元的過戶、稅規費(以三百坪土地、免增值稅方式為估算單位,如抽中為非農牧用地之土地,除前項過戶稅規費外,還要繳交約廿萬元的土地增值稅)。

五、乙案(集體養地)的主要內容和優缺點。

不分地重組公司養地的重點,是集中擁有將來具開發潛力之大區塊土地,將會員土地和其他所繳之開發款、押金及衍生權利,均轉換為股權,重組成一個具備管理、開發、處分、分配權力之公司,取代現行由籌備會發起人統籌一切之管理方式。其優點為:(一)會員轉換為公司股東(按持有土地坪數及衍生權利計算其持股),新公司由股東依法重組,並得展開商業性運作,以便擇時公開出售或徵求新資本、新合夥人(目前籌備會發起人未獲得具體授權,不宜進行其他任何非獲授權之行為)。(二)以長期而言,養地或開發土地(集村農舍、休閒農場、墓園、安養院、學校或多項兼備),比較有機會處分或出售大批土地,以收回地價,分還股東。(三)會員成為股東後,股權可以流通,使有意經營或急用會員,自由買賣,以便提早收回部分投資。(四)財務公開、徵信,運作透明化。缺點是:無法成立農林公司,所能成立之公司,僅為具管理、開發、處分、分配權之公司,公司名下並不能具有多數實質資產(雖約有2/5土地資產,能過戶至公司名下,但要繳上億元增值稅,另3/5田旱地目土地,依法仍不能過戶至公司名下),土地所有產權,必須以公司名義,與原產權名義上持有之發起人簽約、設定。因此在產權風險與保障上,與原有籌備會發起人制度,僅為較有保障,而非完全保障。

六、何謂衍生之權利。

衍生之權利包含三個部分:(一)購地分配後之土地等資產餘額。(二)購地後之現金結餘。(三)與地主合作開發給付之押金。說明如下:所謂購地分配後之土地等資產餘額,係指籌備會為會員購地之額外土地、資產、租地等相關權益,均悉數歸公。所謂購地之現金結餘,係指代會員定額購買土地,所剩餘之現金(含孳息),均悉數歸公。所謂合作開發之押金,係指每戶在土地款外,另分兩次繳交之開發費、開發款共四十五萬元,其中開發款每戶分攤用罄十萬元,押金部分每戶已退還五萬元(去年作業時,仍有少數會員未回應,尚待聯繫補退),其餘每戶約卅萬元,均已給付和本會合作開發的地主,由於碰上經濟不景氣,山坡地地價滑落,並涉及雙方複雜的土地合作及道路使用關係,因此解約追討,相當困難,本會已經委請律師事務所及專業代書,開始協商,需要以變通辦法或相當時日,方能取回押金或專案解決,因此,短時間內並無可能索還並退回該筆押金。以上三種衍生之權利,為公司重組及計算便利,決定以公司概括承受並計算權益方式解決,換言之,對每一會員,除按其購地坪數轉換為股權數外,再依其股權數,加計衍生權利50%,譬如採乙案願加入集體養地重組公司者,如其原購地為三百坪,換算為股權為三百股,再加衍生權利50%,即為四百五十股。如採甲案分地主張退會者,如原購地為三百坪,除分地當退還三百坪外,仍可保留此一衍生股權一百五十股,繼續擔任股東,或選擇「衍生權利折換土地」,按其最初入會時購地價格,將押金卅萬元換成土地合併分回(如以五千元購地,則加換回六十坪土地),但擇定後,就不得再主張具有其他衍生權利。

七、公司如何重組?

    公司章程由會計師研擬,經股東大會修正通過。會員依分配股權數,均轉換為股東,並選舉董事七至九人,監事一至三人,再由董事會聘僱公司營運成員。公司負責管理全部原學人社區籌備會資產,受資產委託保管之原發起人,均應配合辦理資產設定。處分資產等利益時,悉依公司章程及股權數辦理分配。

八、作業預定時間表。

預定一年內完成,規劃程序如下:

(一)發起人會議通過執行具體決策。2003/05/29

(二)寄發「撤案決策說明書」,徵詢會員書面意見。2003/06

(三)邀請開發公司、律師、會計師及代書,籌備作業資訊。2003/06-08

(四)規劃開闢農路、整地及簡易施作。2003/08-10

(五)召開會員說明會。2003/08/16/14:00pm(暫訂中研院地球所)

(六)安排有意分地會員前往看地(原則上分兩次辦理)。2003/08

(七)邀集合作地主,說明解約及改訂新約辦法。2003/08-10

(八)請會員填具正式意願選擇函,受理會員變更名義,並徵求有意

願加入公司籌備處。2003/08-10

(九)辦理分還土地、土地訂約、資產處理。2003/10-2004/03

(十)學人社區正式交接,完成分地、設定,成立集體養地新公司。

2004/02-2004/0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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